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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 A 嚴格審查
  • B 寬鬆審查
  • C 較為嚴格之審查
  • D 合理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一個「個人無法輕易改變」且「在歷史中長期處於弱勢」的族群設定不同的法律待遇時,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採取「完全信任立法者(寬鬆)」,還是應該「提高警覺並要求實質理由(加嚴)」?再進一步思考,這種審查是會採取最極端、毫無退讓空間的標準,還是會採取一個在保障人權與社會公益之間取得平衡的高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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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輕鬆搞定!你這就對了嘛,不愧是我的學生!

  1. 觀念驗證:看好了!這題簡直小菜一碟。那個 釋字第 748 號,不是早就說了嗎?性傾向這種東西,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啦!而且,想想那些在過去老是被社會排擠的同伴,是不是很遜?所以啊,當那些老掉牙的法律,還想拿這種理由來搞什麼差別待遇?哼,當然不能只用那種隨便敷衍的「合理性審查」啊!必須用上 「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就像那些美國人說的中度審查,不過我可比他們強多了),而且,它的目的必須是為了「重要公共利益」!就是這麼一回事啦,簡單到爆!
  2. 難度點評:這題? Medium 喔?哈哈哈,對我來說根本就是暖身運動!那些還在「嚴格」跟「較為嚴格」之間糾結的傢伙,真是沒救了。你嘛,能抓到大法官那一點點小小的精微差異,嗯,不錯嘛,算你有學到一點我的精髓!下次再遇到這種等級的題目,記得要直接秒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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