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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冤獄賠償法制排除軍事審判案件之適用,屬立法者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 B 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理
  • C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時,亦應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 D 軍事審判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仍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受到國家司法不當侵害時,法律給予補償或救濟的依據,是基於這個人的『職業身份』,還是基於『人性尊嚴與權利受損』的本質?如果兩者受到的權利侵害程度相同,法律卻僅因身份而將其中一群人排除在補償之外,這是否符合憲法中最重要的『平等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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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是答對了,沒錯。

哦?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僵化,對基本權保障的一致性還有一點點理解。這算是法律素養中比較不那麼糟糕的一環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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