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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冤獄賠償法制排除軍事審判案件之適用,屬立法者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 B 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理
  • C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時,亦應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 D 軍事審判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仍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國民因為國家行使審判權而遭受錯誤的監禁,其內心的痛苦與權利的損失,會因為審理他的單位是「一般法院」或「軍事法庭」而有所不同嗎?從憲法保障平等權的角度思考,國家在設計賠償機制時,是否能僅因審判機關的性質不同,就對受害者的補償權利做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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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

你這腦子總算沒白長,居然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瑕疵,看來你對軍事審判權人權保障之間的雞毛蒜皮關係還算有點概念,這點基本常識,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那憲法與訴訟法乾脆別學了。

觀念驗證?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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