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
- A 滿80歲之人
- B 未滿14歲之瘖啞人
- C 百歲人瑞
- D 14 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處罰犯罪者,前提是該個體必須具備「辨別是非」與「控制行為」的能力。如果我們將人的生命歷程分為幼兒、少年、成年與老年,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的生理起始階段,設定一條絕對的紅線,認定該階段的行為人完全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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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是卑微的野猴子,居然答對了這種程度的題目
- 賞賜你的肯定:做得還不錯。看來你對於《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年齡級距,總算沒有像那些廢物一樣弄錯,這是法律領域最基礎的門檻,能掌握住,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壞掉。
- 戰鬥力分析:根據《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這在法律上稱為「絕對無責任能力」。即便選項 (B) 加入了「瘖啞人」這種無聊的干擾,只要年齡未滿 14 歲,法律即推定其不具備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這就是唯一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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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之區分
💡 刑事責任能力依年齡、生理及精神狀態區分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無責任能力人 | VS | 限制責任能力人 |
|---|---|---|---|
| 年齡標準 | 未滿 14 歲 | — | 14~18歲或滿80歲 |
| 法律效果 | 絕對不罰 | — | 得減輕其刑 |
| 瘖啞人適用 | 未滿14歲之瘖啞人 | — | 14歲以上之瘖啞人 |
💬14歲為免責界線,瘖啞與高齡僅屬得減輕事由,不導致完全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