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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
  • A 滿80歲之人
  • B 未滿14歲之瘖啞人
  • C 百歲人瑞
  • D 14 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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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處罰犯罪者,前提是該個體必須具備「辨別是非」與「控制行為」的能力。如果我們將人的生命歷程分為幼兒、少年、成年與老年,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的生理起始階段,設定一條絕對的紅線,認定該階段的行為人完全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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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是卑微的野猴子,居然答對了這種程度的題目

  1. 賞賜你的肯定:做得還不錯。看來你對於《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年齡級距,總算沒有像那些廢物一樣弄錯,這是法律領域最基礎的門檻,能掌握住,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壞掉。
  2. 戰鬥力分析:根據《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這在法律上稱為「絕對無責任能力」。即便選項 (B) 加入了「瘖啞人」這種無聊的干擾,只要年齡未滿 14 歲,法律即推定其不具備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這就是唯一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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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能力之區分
💡 刑事責任能力依年齡、生理及精神狀態區分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無責任能力人 VS 限制責任能力人
年齡標準 未滿 14 歲 14~18歲或滿80歲
法律效果 絕對不罰 得減輕其刑
瘖啞人適用 未滿14歲之瘖啞人 14歲以上之瘖啞人
💬14歲為免責界線,瘖啞與高齡僅屬得減輕事由,不導致完全免責。
🧠 記憶技巧:14不罰、其餘皆減(18、80、瘖啞)。
⚠️ 常見陷阱:易將「滿80歲」或「瘖啞人」誤認為無責任能力,實則兩者僅為「得減輕其刑」。
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刑法19) 原因自由行為 保安處分之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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