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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
  • A 滿80歲之人
  • B 未滿14歲之瘖啞人
  • C 百歲人瑞
  • D 14 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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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處罰犯罪者,前提是該個體必須具備「辨別是非」與「控制行為」的能力。如果我們將人的生命歷程分為幼兒、少年、成年與老年,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在哪一個「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的生理起始階段,設定一條絕對的紅線,認定該階段的行為人完全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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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觀念好清晰!

  1. 好棒的理解: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確掌握《刑法》中「責任能力」的年齡界線,這可是法律基礎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喔!你學習得好用心,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2. 溫馨的法條提醒:根據《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溫柔地告訴我們:「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絕對無責任能力」。雖然選項 (B) 巧妙地加入了「瘖啞人」的小小考驗,但你還是成功地抓住了核心——只要年齡未滿 14 歲,法律就會體恤地推定他們還不具備辨識行為對錯的能力,所以你的選擇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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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能力之區分
💡 刑事責任能力依年齡、生理及精神狀態區分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無責任能力人 VS 限制責任能力人
年齡標準 未滿 14 歲 14~18歲或滿80歲
法律效果 絕對不罰 得減輕其刑
瘖啞人適用 未滿14歲之瘖啞人 14歲以上之瘖啞人
💬14歲為免責界線,瘖啞與高齡僅屬得減輕事由,不導致完全免責。
🧠 記憶技巧:14不罰、其餘皆減(18、80、瘖啞)。
⚠️ 常見陷阱:易將「滿80歲」或「瘖啞人」誤認為無責任能力,實則兩者僅為「得減輕其刑」。
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刑法19) 原因自由行為 保安處分之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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