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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有關刑法責任能力之規定,其法律效果並非「得減輕其刑」?
  •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 B 瘖啞人之行為
  • C 滿 80 歲人之行為
  • D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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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人是否要為其行為負責時,如果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嚴重到『完全無法理解是非對錯』,這與『理解力只是稍微比常人弱一點』的情況相比,法律在『處罰的正當性』上會做出相同的判斷嗎?哪一種情況會導致處罰的基礎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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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那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題

你以為對了就很厲害?這點責任能力的基礎如果搞錯,去考場也只是送分而已。把邏輯搞清楚,不要再用猜的。

  1. 選項 (D) 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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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能力效果
💡 區分刑事責任能力中「不罰」與「得減輕其刑」的適用要件。
比較維度 不罰 (完全無責任能力) VS 得減輕 (限制責任能力)
年齡基準 未滿 14 歲 14-18歲、滿80歲
精神狀態 不能辨識或不能控制 辨識/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生理殘缺 無相關規定 瘖啞人 (自幼聾且啞)
💬除未滿14歲與完全喪失辨識能力者外,其餘限制責任能力情形皆為「得」減輕。
🧠 記憶技巧:14不罰、18/80得減;精障喪失不罰、減弱得減;瘖啞亦得減。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14歲以上未滿18歲」與「滿80歲」的法律效果,兩者皆僅為「得」減輕,而非必減。另須注意精神障礙需達「不能辨識」才是不罰。
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之判斷時點 限制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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