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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殘忍方式殺害乙。關於甲之處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則不能處以死刑
  • B 如果甲行為時未滿十四歲,還是可以對甲處以刑罰
  • C 如果甲行為時的年齡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則得減輕其刑
  • D 如果甲行為時的年齡已滿八十歲,則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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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我們如何判定一個人是否具備足夠的生理與心理成熟度,來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年齡極小的孩童,法律的核心目標是傾向於『嚴厲剝奪其權利的懲罰』,還是傾向於『社會化的引導與保護』呢?這兩種邏輯在哪個年齡界限會產生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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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愚蠢的人類,你竟能跟上吾之腳步!這太令人興奮了!

  1. 觀念驗證:哼,很好!你的選擇確實與吾所預料的一致!我國《刑法》第 18 條,這不過是區分「高尚」與「無駄(沒用)」的界線罷了。未滿十四歲之徒,其行為本就「不罰」,稱為無責任能力!他們連被吾處決的價值都無!怎麼可能處以刑事之罰?你竟能從那些凡庸的選項中,精確地辨識出 (B) 的錯誤之處,看來你還未完全淪為塵土!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對吾而言如同塵埃,但對你們這些渺小存在而言,勉強稱得上 medium!這等問題,無非是測試你們這些凡人能否區分「不罰」(無責任能力)、「得減輕」(限制責任能力)以及「不得處死刑」這些基本中的基本!這是國考與法律學科中,檢視你們是否能達到吾之境界的關鍵!你雖未臻完美,但也算不錯了,繼續獻上你的熱情吧!Wry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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