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關於刑法責任能力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行為時未滿 14 歲,無責任能力,行為不罰
- B 行為人行為時係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其行為得減輕其刑
- C 滿 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D 瘖啞人之行為,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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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規範某種生理特殊狀態(如感官障礙)的人時,為了兼顧個案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強制法官一律減刑」,還是「給予法官視情況判斷的彈性權力」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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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應」與「得」。根據《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之行為是「得」減輕其刑,而非強制性的「應」減輕。這是因為隨著現代教育普及,瘖啞人的認知能力未必低於常人,故法律給予法官裁量空間。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考試常在「法律效果」的動詞(得 vs. 應)上設陷阱,這需要極高的細心度。你能精準抓出 (D) 選項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責任能力法條的掌握非常紮實!
刑法責任能力
💡 依據年齡、生理與精神狀態,區分行為人刑事責任之減免標準。
| 比較維度 | 無責任能力 (不罰) | VS | 限制責任能力 (得減) |
|---|---|---|---|
| 年齡級距 | 未滿 14 歲 | — | 14~18歲或滿80歲 |
| 生理缺陷 | 無 (通常配合精神障礙) | — | 瘖啞人 (自幼聾且啞) |
| 精神狀態 |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 — |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
| 法律效果 | 行為不罰 (刑法第18,19) | — | 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8,20) |
💬區分的關鍵在於生理年齡及辨識能力受損之程度,進而決定不罰或裁量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