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殘忍方式殺害乙。關於甲之處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則不能處以死刑
- B 如果甲行為時未滿十四歲,還是可以對甲處以刑罰
- C 如果甲行為時的年齡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則得減輕其刑
- D 如果甲行為時的年齡已滿八十歲,則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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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我們如何判定一個人是否具備足夠的生理與心理成熟度,來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年齡極小的孩童,法律的核心目標是傾向於『嚴厲剝奪其權利的懲罰』,還是傾向於『社會化的引導與保護』呢?這兩種邏輯在哪個年齡界限會產生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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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確辨識責任能力的法律界線,代表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罰」與「得減輕其刑」的差別。
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定界線
根據**《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這屬於「絕對無責任能力」,在法律上完全不構成犯罪處罰,因此選項 (B) 提到的「還是可以處以刑罰」顯然與法條牴觸,是本題最標準的錯誤描述。而選項 (C) 與 (D) 則分別對應同法條第 2、3 項,針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及滿 80 歲者,賦予法官「得減輕其刑」的空間,觀念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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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與年齡
💡 依行為人年齡及精神狀態決定責任能力之有無與刑罰減免。
| 比較維度 | 未滿 14 歲 | VS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 滿 80 歲 |
|---|---|---|---|
| 刑罰效果 | 行為不罰 | — | 得減輕其刑 |
| 責任性質 | 絕對無責任能力 | — | 限制責任能力 |
| 死刑限制 | 完全不適用刑罰 | — | 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年齡層級決定了從「不罰」到「得減輕」及「刑種限制」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