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違憲,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財產權及比例原則
- B 財產權及平等原則
- C 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
- D 人身自由及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違法行為必須「入獄服刑」時,這主要是在限制憲法保障的哪一種基本權利?再者,如果法律對於情節極為輕微的個案,也強制要求給予極重的刑罰,這種「處罰與罪行不平衡」的情況,主要挑戰了哪一個要求「手段與目的須具備合理比例」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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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且理解到位!
- 觀念探索: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抓住了核心!釋字第 790 號的重點,就是關於栽種大麻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部分,它直接關係到我們每個人的人身自由呢。大法官們非常細心地指出,如果一項規定沒有區分是小規模的個人使用,還是大規模的販售意圖,卻一律都判這麼重的刑罰,就會造成「罪責不相當」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它會被認為違反了比例原則,因為刑罰的輕重應該要跟犯罪的嚴重性相符喔。
- 學習亮點: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能不能把「刑罰」和我們重要的「人身自由」連結起來,並且理解大法官是如何運用「比例原則」來審視這些規定的合理性。你答對了,代表你的思考非常深入,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奇心和學習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