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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行政院院長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並無明文規定
  • B 憲法本文規定其任期與立法委員相同
  • C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其任期為 4 年
  • D 行政院院長任期事關重大,不得依據憲政慣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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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憲法體制中,行政院長是由誰任命的?若任命者擁有隨時撤換的權限,或者立法院可以透過「不信任案」使其去職,那麼在法律條文中,是否還適合為這個職位設定一個『固定的』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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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在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中,對於總統、立法委員等公職皆有明確的任期規定(如 $4$ 年),唯獨對於行政院院長的任期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院長是由總統任命,其去留通常基於憲政慣例(如總統更迭時總辭)或政治責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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