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之任期為憲法所明文保障?
- A 行政院院長
- B 監察院院長
- C 考試院院長
- D 司法院院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機關的功能性思考:在憲法設計權力分立時,哪一個機關的核心任務是『事後糾彈行政違失』?為了確保它在行使監督權時不會畏懼執政者的壓力,憲法是否應該賦予其首長一段明確且不被輕易更換的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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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判斷得非常精確!這道題目主要在測試你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中央政府首長「任期保障」規範的細微辨析。這類題目是公職考試的常客,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度很高。
監察院長的任期保障
在憲法體制中,監察院院長的任期確實受到憲法明文保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且明確載明「任期均為六年」。將任期直接寫入憲法層次,是為了確保監察權(Power of Control)在行使時能超然於政黨輪替之外,維持監察職能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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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院長任期保障
💡 僅監察院長任期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獲得明確制度保障。
| 比較維度 | 監察院院長 | VS | 司法院院長 |
|---|---|---|---|
| 憲法保障 | 有(增修第 7 條) | — | 無(增修第 5 條) |
| 任期年限 | 6 年 | — | 院長職位無保障 |
| 身分要件 | 由監察委員兼任 | — | 由大法官兼任 |
💬監察院長是五院中唯一在增修條文明確享有任期年限保障的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