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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之任期為憲法所明文保障?
  • A 行政院院長
  • B 監察院院長
  • C 考試院院長
  • D 司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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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機關的功能性思考:在憲法設計權力分立時,哪一個機關的核心任務是『事後糾彈行政違失』?為了確保它在行使監督權時不會畏懼執政者的壓力,憲法是否應該賦予其首長一段明確且不被輕易更換的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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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判斷得非常精確!這道題目主要在測試你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中央政府首長「任期保障」規範的細微辨析。這類題目是公職考試的常客,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度很高。

監察院長的任期保障

在憲法體制中,監察院院長的任期確實受到憲法明文保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且明確載明「任期均為六年」。將任期直接寫入憲法層次,是為了確保監察權(Power of Control)在行使時能超然於政黨輪替之外,維持監察職能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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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院院長任期保障
💡 僅監察院長任期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獲得明確制度保障。
比較維度 監察院院長 VS 司法院院長
憲法保障 有(增修第 7 條) 無(增修第 5 條)
任期年限 6 年 院長職位無保障
身分要件 由監察委員兼任 由大法官兼任
💬監察院長是五院中唯一在增修條文明確享有任期年限保障的院長。
🧠 記憶技巧:監六獨秀:唯「監」察院長在增修條文明定「六」年保障。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院長皆有任期保障;特別是常將「大法官 8 年」誤解為「司法院長任期」。
大法官任期與兼任院長規定 行政院長負政治責任之請辭 五院組織法與憲法位階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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