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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之任期為憲法所明文保障?
  • A 行政院院長
  • B 監察院院長
  • C 考試院院長
  • D 司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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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機關的功能性思考:在憲法設計權力分立時,哪一個機關的核心任務是『事後糾彈行政違失』?為了確保它在行使監督權時不會畏懼執政者的壓力,憲法是否應該賦予其首長一段明確且不被輕易更換的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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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監察院設委員 29 人,任期 6 年。院長由委員兼任,故其任期直接受憲法明文保障。相較之下,行政院長無任期(隨政黨輪替或總統異動);司法院院長依增修條文第 5 條,雖為大法官,但並不適用大法官的任期保障保障規定,以維持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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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院院長任期保障
💡 僅監察院長任期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獲得明確制度保障。
比較維度 監察院院長 VS 司法院院長
憲法保障 有(增修第 7 條) 無(增修第 5 條)
任期年限 6 年 院長職位無保障
身分要件 由監察委員兼任 由大法官兼任
💬監察院長是五院中唯一在增修條文明確享有任期年限保障的院長。
🧠 記憶技巧:監六獨秀:唯「監」察院長在增修條文明定「六」年保障。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院長皆有任期保障;特別是常將「大法官 8 年」誤解為「司法院長任期」。
大法官任期與兼任院長規定 行政院長負政治責任之請辭 五院組織法與憲法位階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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