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B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C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任期 6 年
- D 監察院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 1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決定,始得提出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個具備「準司法性」且必須跨越政黨輪替週期、維持獨立監督功能的憲法機關,您認為在成員的「任期長短」與「組成人數」上,應該如何設定才能兼顧專業分工與運作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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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監察院的組織架構!這題你能拿分,代表你對中央政府機關的職權移轉與組成門檻已有清晰的邏輯。在四等考試的「法學知識」中,這種比較不同憲法機關職權的題目是必拿分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監察院的組織與組成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其中包含院長、副院長各 1 人,任期為 6 年。這是憲法修正後確定的員額與任期,也是本題正確答案 (C) 的法律依據。至於選項 (B) 提到的「互選」是常見的陷阱,實際上院長與副院長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非委員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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