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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後,監察院仍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 B 監察院不得對軍人提出彈劾案
  • C 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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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專門負責「監督與糾舉」政府官員的機關能公正無私、不畏權貴,那麼在憲法層次上,應該給予這些執行職務的人員什麼樣的工作特質與法律保障,才能避免他們受到外界或政治勢力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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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查的是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監察院的組成與職權。你會選擇 (C) 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通常是因為混淆了「立法院」與「監察院」的產生方式。在現行憲政體制下,除了立法院的正副院長是由立法委員互選外,監察院、司法院及考試院的首長,都是走「提名任命制」。

監察院的人事產生與地位變革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含院長、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因此,院長並非由委員互選產生。至於選項 (A),自釋字第 325 號解釋後,監察院已不再被視為等同於民主國家的「國會」,而是轉型為準司法的監察機關;選項 (B) 則是錯誤的,監察權的對象包含軍人與文官,並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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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職權與組織
💡 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委員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比較維度 早期制度 (修憲前) VS 現行制度 (修憲後)
機關定位 具國會性質之民意機關 準司法之國家監察機關
產生方式 省市議會選舉產生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院長產生 由監察委員互選 由總統提名任命
職權行使 具備調查、彈劾權 獨立行使職權 (增7條5項)
💬修憲後監察院轉型為非民意機關,強化其獨立超然之監察特性。
🧠 記憶技巧:總統提、立院准;超黨派、獨立行;軍公教、皆可彈。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監察院長由互選產生,或誤認監察院仍具有國會性質。
彈劾糾舉糾正之區別 五權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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