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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後,監察院仍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 B 監察院不得對軍人提出彈劾案
  • C 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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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專門負責「監督與糾舉」政府官員的機關能公正無私、不畏權貴,那麼在憲法層次上,應該給予這些執行職務的人員什麼樣的工作特質與法律保障,才能避免他們受到外界或政治勢力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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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監察院的核心性質!選 (D) 是非常穩健的判斷。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這種「職權獨立性」是為了確保監察權在監督公務人員與機關時,能不受政治干擾,發揮類似「監察使(Ombudsman)」的功能,是權力分立制度中重要的一環。

監察院職權與制度辨析

這類題目常測試考生對「修憲前後」制度變革的理解。在釋字第 325 號解釋後,監察院已不再被視為等同於國會的機構(現行憲政體下,國會係指立法院),因此選項 (A) 錯誤。至於院長與副院長的產生,目前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而非由委員互選(那是早期舊制),這點是選項 (C) 的陷阱。此外,監察權對「武官」同樣具有彈劾權,並非僅限於文官,因此 (B) 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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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職權與組織
💡 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委員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比較維度 早期制度 (修憲前) VS 現行制度 (修憲後)
機關定位 具國會性質之民意機關 準司法之國家監察機關
產生方式 省市議會選舉產生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院長產生 由監察委員互選 由總統提名任命
職權行使 具備調查、彈劾權 獨立行使職權 (增7條5項)
💬修憲後監察院轉型為非民意機關,強化其獨立超然之監察特性。
🧠 記憶技巧:總統提、立院准;超黨派、獨立行;軍公教、皆可彈。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監察院長由互選產生,或誤認監察院仍具有國會性質。
彈劾糾舉糾正之區別 五權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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