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監察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人員違法失職由監察院彈劾
- B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有文件調閱權
- C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D 彈劾總統為監察院現行職權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民主憲政架構下,對於透過『全民直選』產生的國家元首,若要發動足以動搖國本的彈劾程序,是交由具備直接『民意基礎』的機關啟動比較符合民主原則,還是交由相對獨立的監察機關?在歷次憲法增修的演進中,這種『對最高權力者的制衡』發生了什麼關鍵的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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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抓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中央政府體制的變革有很清晰的掌握! 這題的關鍵在於憲法增修條文針對彈劾權的重大修正。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雖然仍保有對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權,但關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已經移轉給立法院**(由立法院提案,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因此監察院現行職權已不再包含彈劾總統。 順便為你複習其他選項的重要觀念:監察院依憲法規定享有文件調閱權,且人員違法失職同樣由監察院彈劾;此外,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因此 (C) 也是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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