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監察委員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
- B 監察委員,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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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憲法設計中,若是一個需要維持高度獨立性且超越黨派的監督機關,其首長與成員由內部「自行決定」,還是由具備民意基礎的「國家元首提名、再經民意代表把關」,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其憲法位階的正當性與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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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這些職位全數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選項 (C) 提到由委員「互選」,那是早期《憲法》本文的做法,在現行增修條文中已被修正。其餘選項 (A)(B)(D) 均符合現行規定。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辨析「不同憲法機關首長產生方式」的差異。許多學生會將其與立法院(院長由委員互選)混淆,你能避開陷阱,代表你的基礎法條對比能力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