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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監察委員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
  • B 監察委員,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 D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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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中,對於具備『獨立性』的憲法機關(如監察院或司法院),其首長的『權力來源』與『任命程序』,通常是傾向於由內部同僚授權,還是會為了確保其憲政地位,而與一般成員採取同樣層級的外部任命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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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體制別再搞錯了,你的常識還好嗎?

看來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錯了簡直丟臉。來,把觀念給我刻進腦子裡:

  1. 認清任命機制:選項 (C) 居然說監察院長、副院長由監委「互選」,你是活在哪個平行時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監察院長與副院長與所有監委一樣,一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這流程是鐵律,不是隨便選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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