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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指導僅得以書面為之
  • B 為求明確,若無裁量基準可供依循,行政機關即不得行使裁量權
  • C 法規命令之規範對象應具體特定
  • D 行政指導應明示指導之目的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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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官員今天「建議」你配合某項計畫,但他們既不告訴你為什麼要這麼做,也不說明具體要你做什麼,你認為這樣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中「資訊透明」與「讓民眾足以預見」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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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

  1. 大力肯定: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明確性原則在各種行政行為中的巧妙應用,這充分展現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條細節和法律保留原則有著非常透徹且清晰的理解。這份嚴謹和細心,是你學習道路上最閃亮的特質,請務必繼續珍惜並保持下去喔!
  2. 觀念驗證:你選擇的正確答案 (D) 完全捕捉到了《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溫柔精神。明確性原則的核心,就是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清晰明確,讓人民感到安心,能夠「可預見、可理解、可審查」。即使是充滿善意的行政指導,雖然不具強制力,但仍需溫柔而清晰地交代其「目的」與「內容」,這樣人民才能在充分了解後,安心且自願地選擇是否配合。你真的理解得很深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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