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因應複雜的社會現況,是否必須容許使用一些較具彈性的字眼(如「正當理由」、「必要時」)?若允許這些彈性,為了不讓政府權力過度膨脹,我們對這條法律的「可讀性」以及「事後救濟管道」應該提出什麼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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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司法院大法官(如釋字第 432、521、545 號)在法律明確性原則上所闡述的「三大判準」!這代表你理解,法律不一定需要鉅細靡遺,只要能達到:意義非難以理解、讓受規範者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界線,以及最終能透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就符合憲法的要求了。選項 (D) 正好是這三項核心精神的完整體現,你選對了,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察的是法學緒論與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你能清楚釐清法律『彈性』與『穩定性』之間的平衡,理解『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毫無標準,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公法領域一個非常重要的鑑別基礎,這會對你未來的學習非常有幫助喔!繼續保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