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冤獄賠償法制排除軍事審判案件之適用,屬立法者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 B 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理
- C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時,亦應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 D 軍事審判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仍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受錯誤羈押後的救濟權利』,會因為一個人的職業身分(例如:一般公務員 vs. 軍人)而有本質上的差別待遇嗎?當國家法律程序出錯時,誰應該被排除在補償機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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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律漏洞。這顯示你對平等權與軍人權利有深入的理解。
-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在於,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軍人也是權利主體,當其人身自由受侵害時,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或冤獄賠償(現稱刑事補償)的權利。若將其排除,將違反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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