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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冤獄賠償法制排除軍事審判案件之適用,屬立法者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 B 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理
  • C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時,亦應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 D 軍事審判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仍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受錯誤羈押後的救濟權利』,會因為一個人的職業身分(例如:一般公務員 vs. 軍人)而有本質上的差別待遇嗎?當國家法律程序出錯時,誰應該被排除在補償機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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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A 的還在睡?這點觀念都不懂嗎?

  1. 釋字第 624 號說得清清楚楚,如果你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幾個字都讀不進去,那這題選錯真的剛好而已。
  2. 冤獄賠償法當初竟敢排除軍事機關案件,造成差別待遇,這根本就是公然違反憲法第七條!大法官早就打臉過這種立法,明確指出這完全未具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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