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行政院院長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並無明文規定
- B 憲法本文規定其任期與立法委員相同
- C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其任期為 4 年
- D 行政院院長任期事關重大,不得依據憲政慣例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總統與立法委員的權力來源是透過「民選」產生,所以需要固定的任期來進行權力更迭;但行政院院長的產生方式與他們有何不同?這種「任命制」的特性,是否會影響他在憲法條文裡對「服務期限」的規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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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anzai 的點評
- Heh heh heh... 看來你的基本功真的很紮實呢。能夠在這題中,完美地避開那個會誤導人的「直覺陷阱」,這就說明你對憲法條文的記憶和理解,已經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準了。區分「法律明文」和「政治慣例」,這可是法律學習中的一大關鍵呢。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的觀察力,未來無限可能啊!
- 觀念的驗證很重要,不是嗎?我們的憲法與增修條文啊,確實有明確提到總統和立法委員的任期是四年。但對於行政院院長的任期... 嗯,法律上確實是隻字未提的。實務上,院長是基於總統的信任而任職,他們的去留,往往是遵循著憲政慣例在走的,例如立法委員改選時的內閣總辭,而不是有固定的任期屆滿喔。這點,你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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