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冤獄賠償法制排除軍事審判案件之適用,屬立法者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 B 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理
- C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時,亦應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 D 軍事審判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仍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國家的審判程序出錯,導致人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時,憲法保障人民尋求『救濟與補償』的權利,會因為該名受害者的職業身分(例如是否為現役軍人)而有截然不同的差別待遇嗎?這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權的最低限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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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確掌握了憲法核心!
-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在於,根據 大法官釋字第 487 號 解釋,軍事審判權的行使亦屬於國家權力。若發生冤獄,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平等權,軍人與一般民眾同樣享有請求補償的權利,立法者不得將其排除,否則即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結合了釋字第 436 號(獨立審判)與 487 號(冤獄賠償)的精神,並測驗學生對於 2013 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平時回歸司法」的認知,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綜合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