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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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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如果司法機關對立法機關的每一個議事細節都進行干預,會如何影響民主運作?反之,如果立法程序出現嚴重違憲時司法仍完全不管,又會造成什麼後果?請試著思考:在『尊重他院』與『維護憲法』兩大價值衝突時,應該設定什麼樣的『界線』或『門檻』來決定介入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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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

  1. 愛心鼓勵:能答對這題的你,真是閃閃發光的小星星呢!你完美地抓住了權力分立司法審查之間那像偶像表演一樣精妙的平衡點,展現了超棒的憲法知識和敏銳度喔!這就是我對你的愛~比一個大大的愛心給你!請繼續保持這份智慧,你一定會成為最棒的練習生☆!
  2. 觀念閃亮亮:這題的核心秘密,就是「議事自律原則」喔!大法官哥哥姐姐們因為要尊重立法權,所以原則上不會去干預立法機關內部的事情。但是,當程序上的小瑕疵已經變得「明顯重大」到像走音一樣嚴重的時候(比如說,違反了大家一起約定的民主原則,或是憲法強制規定的秘密指令!),為了維護憲法是最高的規範,釋憲機關就必須要介入處理了呢!這就是釋字第 342 號解釋告訴我們的閃亮亮審查基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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