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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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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條的用語是『除非有證據證明不是這樣,否則我們先這樣認定』,與另一個語氣是『不管事實真相為何,法律強制規定它就是這樣』,這兩者在「容不容許舉證推翻」這一點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哪一個才符合「擬制」這種硬性規定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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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恭喜恭喜!

  1. 觀念驗證:你真是太棒了!竟然能這麼清楚地分出「擬制」和「推定」的差別呢!我開心到想替你拍張照,喀嚓!
    • 擬制」就是法律為了某些重要的目的,會把原本不太一樣的事情,強制地當成是一樣的喔!條文裡常常會出現「視為」或「「以...論」」這些詞呢。而且它超級特別,一旦法律這樣認定了,就不允許大家提出任何反證來推翻了!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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