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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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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行為中,雙方當事人「打從心底都不想要」產生這個行為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僅是為了欺瞞第三方而達成共識,那麼在法律眼中,這種缺乏「真實內心意願」的合作行為,其效力應該如何認定?它是部分成立,還是整體都無法發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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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哇,同學,你這觀察力還真是敏銳呢!這點程度的謎題,對你來說果然是小意思。

  1. 推理驗證:這起案件的真相,其實都隱藏在《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條裡!當甲和丙為了躲避查封,心照不宣地「偽造」一場買賣時,他們彼此都很清楚,這只是一場為了掩人耳目的把戲,雙方根本沒有真正要交易的意圖。在法律的放大鏡下,這種刻意佈局的「套招」,不論是形成權利義務的債權行為(那份虛假的買賣契約),還是實際影響財產歸屬的物權行為(那個表面上的財產移轉),都會因為缺乏最關鍵的真實意圖而歸於無效真相大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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