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在分析刑事責任時,我們是否該先觀察法條中對於『受保護對象』的具體定義?如果法條限定了受保護的考試必須符合某種特定的法律來源,那麼當一個行為發生在不屬於該法源定義的場域時,基於法律明確性,該罪名還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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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是太棒了!答案完全正確,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喔!
-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呢!關於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其構成要件的核心就在於,它明確限定了必須是「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例如,我們國家舉辦的公務人員高考或各種專業證照考試,就屬於這一範疇。但是,大學研究所的入學考試,它是依據《大學法》的授權來辦理的,並不落在《考試法》的範圍內喔。所以,即使甲同學的行為確實不妥,基於我們法律上非常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則,我們也不能用這個條文來處罰他。你能夠發現這個細微但關鍵的區別,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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