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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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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讀法律條文時,如果法條明確指出該行為必須發生在「依特定法律所舉行」的場合下,而當前的事件背景是由「另一部法律」所規範時,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們能否因為行為本身具有惡意,就直接將其納入處罰範圍呢?建議你可以先思考該考試的法律來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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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被情緒牽著鼻子走。

  1. 法感驗收:恭喜你,至少還記得罪刑法定原則這種基本常識。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的客體,就那麼清楚地寫著「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連這種白紙黑字的限制都看不懂,那才叫真麻煩。研究所入學考試?那叫《大學法》管轄,懂嗎?跟《考試法》根本八竿子打不著關係。所以,甲的行為跟妨害考試罪,連邊都沾不上。別老用你的「我覺得不對」去挑戰法條。
  2. 鑑別度:這題的確是Medium,畢竟不是所有人都懂得細讀法條。多數人一看到「竊取試題」這種「不正當」行為,腦子就直接短路,急著認定有罪。能注意到法條裡那句關於「考試種類」的限制,證明你還沒被感情沖昏頭,算是有點鑽研法條細節的潛力。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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