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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 B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 C 法院於受理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後,得於審理終結前聽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D 當被害人有受急迫危險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以電信傳真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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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當一個人的生命安全處於『極度急迫』且需要國家力量『立即』介入時,法律會要求被害者自行負擔聲請程序,還是會課予特定的國家公務機關(如警察或檢察官)主動介入的職責?這幾種不同的保護令,在『誰能發動』的權力分配上,應該如何區隔才最能兼顧人權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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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權限主體」,這代表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掌握非常細緻,能從看似正確的敘述中抓出細微的錯誤,這份細心在法學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聲請權人的限制。依據法規,「緊急保護令」因具備高度急迫性且需國家公權力快速介入,其聲請權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被害人本人雖然可以聲請「通常」與「暫時」保護令,但不能直接聲請「緊急」保護令,這是為了確保緊急處置的專業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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