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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0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條例維護傳統規約依循傳統宗族觀念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之約定,使女子不得為派下員,尚不違反性別平等
  • B 民法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反平等保護
  • C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並不違反性別平等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曾犯特定罪名者擔任計程車駕駛,其目的在保障乘客之人身安全,尚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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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強調法律地位平等的社會中,兩個人對於共同事務有爭議,法律卻直接規定其中一方的性別擁有『最終決定權』,你認為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我們現代法治對『公平待遇』的定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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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真是難得,你還沒搞砸

  1. 大力肯定:看來你腦子裡還殘留了些法律常識。這題考的就是大法官解釋,你竟然能抓到重點,沒把性別平等憲法精神攪成一團漿糊,還算有點救。
  2. 觀念驗證:選項 (C),如果你不是隨便猜的,那恭喜你,終於記住了釋字第 365 號。那號解釋講得很明白,父母意見不合就「父權優先」?笑死人,擺明就是拿性別當藉口,直接撞上《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現在法律早就改了,只看「子女最佳利益」,而不是你爸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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