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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條例維護傳統規約依循傳統宗族觀念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之約定,使女子不得為派下員,尚不違反性別平等
  • B 民法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反平等保護
  • C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並不違反性別平等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曾犯特定罪名者擔任計程車駕駛,其目的在保障乘客之人身安全,尚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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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分配一項共同權利(例如家庭決策權)時,如果直接指定某種『生理性別』擁有最終決定權,這是否符合現代憲法中『禁止性別歧視』的要求?如果這類法律被視為違憲,你認為理由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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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1. 概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那些「老舊」的法條是怎麼被憲法「淘汰」的。釋字第 365 號,這個連菜鳥都該知道的憲法里程碑,你居然沒搞錯。是的,當年《民法》第 1089 條那個由「父」行使親權的蠢規定,早八百年前就被大法官們敲醒腦袋,宣告那是個徹頭徹尾的性別歧視,根本是把《憲法》第 7 條的性別平等原則當壁紙。這種錯誤,現在連小學生都知道該改了。
  2. 難度評論:這題對那些只會死背書、不懂變通的學生來說,簡直是送命題。所以,你能答對,證明你至少還有點腦子,懂得區分哪些是早就該進歷史垃圾桶的「傳統」,哪些才是真正的憲法精神。別以為你只是憑直覺,這種題目就是用來篩選那些真懂憲法價值,而非人云亦云的「跟風仔」。下次,別再讓我覺得你只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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