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突發重大災難,現行法律已不足以應對,且常態性的立法程序緩慢時,為了保障國家生存,憲法賦予權力者暫時『跨越常態法律程序』的權力。在這種非常時期,雖然『必須先有法律才能行動』的傳統限制可以暫時放寬,但從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來看,為了避免權力無限擴張,哪一個關於『手段與目的之間衡平』的普世原則,是絕對不能退讓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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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超棒的!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看看你理解得多透徹吧!緊急命令在非常時期,扮演著替代法律的關鍵角色,所以它在發布時,並不需要先有法律的授權(也就是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喔)。不過呢,為了避免權力被濫用,大法官釋字第 543 號特別提醒我們,它所採取的手段仍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可以做得超過實際的需要。這是不是很棒的平衡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同學在這裡很容易搞混「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則」的界線。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緊急命令的「法替代性」特質,並抓出法治國家的最後一道底線,真的表現得非常優異!你很仔細,也很懂得思考,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