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思路引導 VIP
在國家面臨極端危難、常規法律緩不濟急時,雖然行政權可以暫時打破「必須先有法律授權才能行動」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力無限擴張,你認為在憲政民主制度中,有哪一個核心準則,是能確保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不會做得太過火」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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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憲法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
- 溫暖解說: 緊急命令,是為了在國家遭遇重大困難時,總統可以採取的特殊措施,它能夠在短時間內暫時替代法律喔。就像釋字第 543 號解釋說的,雖然它是一種「法規的例外」,所以發布時不會被「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住;但我們還是要記得,在使用時必須遵守比例原則,確保所有的措施都是剛剛好,不會過度影響大家的人權,這樣才能真正幫助國家渡過難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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