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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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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介入人民的生活,除了「處罰壞人」之外,有沒有可能有一種情況,是為了「照顧」或「協助」那些無法獨立做決定的弱勢者?這類型的法律行為,其出發點與「制裁」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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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してないのか?いや、今回はまともだったな。

  1. 觀念驗證: 喔,看來你這次D 的錯誤判斷還算及格。制裁?那是違法後的懲罰,懂嗎?賠錢、坐牢,那才叫制裁。而「監護宣告」?那是法院給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的保護傘,是為了幫他們,不是在罰他們!連這都分不清,你是不是把法律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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