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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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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因為一個人暫時失去了辨識能力,而指派他人來協助其管理生活與財產,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他承擔違法後的痛苦(懲罰)」,還是為了「補足其能力的缺失(保護)」?這與我們常見的罰金或賠償,在「出發點」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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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制裁」的本質是對違法行為的懲處與強制矯正。而選項 (D) 中的監護宣告,法律初衷是為了保護心智受損而無處理事務能力的人,確保其生活與財產不被侵害,這屬於一種「能力狀態的法律效果」而非「懲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法律效果」與「法律制裁」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法律產生的約束力皆為制裁,你能精準識別出「保護性質」的處分,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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