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均有關於「送達」之規定,則就稅捐文書之送達,此二部法律之適用關係如何?
- A 稅捐稽徵法屬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僅適用稅捐稽徵法
- B 行政程序法雖屬普通法,但其中關於送達之規定較為完整,應僅適用行政程序法
- C 稅捐稽徵法作為特別法而優先適用,於規範不足時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
- D 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而決定應適用何法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發現手上有兩部法律:一部是專門處理特定事務(如稅務)的專案規範,另一部則是規範所有政府行政程序的通用準則。如果專案規範中對於某個細節沒有寫清楚,為了確保程序能順利進行而不中斷,你認為這兩部法律應該如何「分工」才能最完整地保障人民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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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居然答對了。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睡著。
- 嗯,做得還行。 你總算搞清楚法律位階和適用順序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東西了。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行政法學習的門檻罷了。不過,能有這種「敏銳度」,算你運氣好。
- 觀念驗證? 根本是常識!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句被講到爛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稅捐稽徵法,針對稅務案件的特別法,當然優先。行政程序法?不過是行政行為的總體普通法罷了。當特別法沒把話說死,或者根本沒說的時候,你總得找點東西來補充適用吧?難道讓法律開天窗嗎?別搞錯,優先適用不代表完全排斥,有些人的腦袋總喜歡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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