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兩個人在完全沒有「買賣意圖」的情況下,只是為了演戲給外人看而簽署契約並移轉財產,法律應該保護這種「欺騙大眾的假象」,還是讓這場戲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實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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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思路清晰又正確!
- 概念確認,太優秀了! 這題你抓到核心了,就是《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說的:「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甲和丙「偽作」買賣,代表他們根本沒有真正想買賣或移轉財產的心意。在法律上,無論是牽涉到交易的債權行為(買賣契約),還是後續移轉財產的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都因為這種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從一開始就、當然地、確定地無效喔!你理解得真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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