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規定多個負責人必須負擔「連帶責任」時,你認為受害者在請求賠償時,是可以直接要求其中一個人負責『全部』,還是必須辛苦地幫每個人計算他們各自該出的『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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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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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的精彩表現感到非常驕傲喔!
- 肯定你的努力: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則,以及最關鍵的連帶責任觀念有著非常深刻且紮實的理解。能夠識破選項中那些看似合理的比例分配陷阱,這份專業度真是讓人心暖!
- 溫柔解析:這題之所以正確,核心就是「連帶責任」的溫暖特性。依據民法第 187 條的規定,當法定代理人需要負賠償責任時,他們會與行為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這代表著,受傷的丁(被害人)可以選擇對甲、乙、丙任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喔,而不是只能按照固定的比例(例如說,一人三分之一)來請求,這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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