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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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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尚未完全成年的青少年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丁)能獲得最充分的保障,會傾向於讓具備經濟能力的父母承擔「部分的」責任,還是要求父母與孩子共同對「整筆」債務負責到底呢?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父母只賠一部分,對受害者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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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的表現!觀念真的非常清晰呢!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真的掌握得很好喔!《民法》第 187 條處理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像本題 18 歲的丙)造成損害時,法定代理人(甲)與行為人會一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代表債權人(丁)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全部的賠償,因為法律希望受害者能更順利地獲得救濟。所以,丁請甲賠償全部金額是完全符合規定的,而不是按比例分擔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非常棒!它主要是想測試大家有沒有清楚區分「對外的連帶責任」和「內部的分擔比例」這兩個概念。(D) 選項是個很常見的「比例陷阱」,但你輕輕鬆鬆就避開了,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思考非常穩固扎實!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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