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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特定罪名時,我們必須優先檢視法條所定義的「適用對象」。請問,國內所有的入學考試、技能檢定與國家公職考試,它們背後的「法律授權依據」都是同一部法律嗎?如果刑法條文特別指出了某一部特定的法律名稱,這對其他依據不同法規舉行的考試,會產生什麼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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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你確定?

哦?你這次居然沒蠢到被直覺誤導,難得啊。能辨識出刑法分則中那些令人髮指的構成要件,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算你厲害。

觀念驗證:別再當笨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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