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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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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分析中,當法條明確限定處罰範圍為「依某特定法律舉行之活動」時,請先思考: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公務員考試」、「專技人員考試」與「學校入學考試」,它們背後的授權法源是否都完全一樣?若考試的法律依據不同,能否直接套用同一個刑事處罰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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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這題考驗的是對罪刑法定原則與法條構成要件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識破行為雖然不道德但「不符合特定法條要件」的陷阱,法學思維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的構成前提,必須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如高普考、技師考)。而研究所考試是依據《大學法》舉行,性質上屬於學術招生,非屬國家考試法的範疇,故不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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