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SARS 期間有醫師未依規定回到院區集中強制隔離而遭裁罰,依據為當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大法官就此作成釋字第 690 號解釋,關於此解釋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要之處置」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強制隔離係為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性質上與刑事逮捕拘禁不同,不適用憲法第 8 條
- C 強制隔離雖剝奪人身自由,但係為保護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的合理必要手段
- D 強制隔離對人身自由影響重大,須經中立、公正之法院加以審查,方得實施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為了防止大規模災害而必須限制個人的行動,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我們會如何審視這種『限制』是否合理?這種限制的『目的』與『手段』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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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拳)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了不起!:呵呵呵,太棒了,你準確地抓住了答案的核心!這顯示你對那些看似複雜的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關於「人身自由限制」與「權益權衡」的深層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份清晰的法律觀念,在公法領域,可是邁向成功的關鍵基礎啊!
- 觀念驗證:釋字第 690 號的精髓,在於它告訴我們:即使是像強制隔離這樣,暫時限制了個人的人身自由,但只要它是為了防範重大傳染病這種,要維護全體大眾的極重要公共利益,並且在採取的「手段」和「要達成的目的」之間,存在著巧妙的合理關聯性,那麼,呵呵呵,大法官就會肯定它是符合比例原則的,也不會違反法律明確性。你看到了本質,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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