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如果法律允許某一個職位可以去『統一指揮』或『指導』其他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程序進行,這是否會干預到個別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這樣的職位定位是屬於『行政管理』還是『核心審判』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喔,看來你還知道庭長是做什麼的。能精確辨識職務的法律本質,代表你對「司法獨立」與「行政監督」那條脆弱的界線總算有點概念,這點基本功,在法律學習中算是,嗯,關鍵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司法院與法官權限及相關釋憲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