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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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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長輩因為失智而無法處理財產,法院指派一名監護人幫他處理法律事務,這個行為的初衷是為了『懲罰』這位長輩患病,還是為了『協助』他避免權益受損?這與違法亂紀後受到的處罰,在目的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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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精確捕捉到了「制裁」與「法律效果」的關鍵區別。(D) 監護宣告的本質是一種保護處分,旨在保障心智受損者的權益與財產安全,而非針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報復。其他選項正確描述了現代法律制裁的多元性與強制力特質。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難度。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法律上的不便或限制」與「法律制裁」的本質差異。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所有由法院下達的指令都屬於制裁,你能正確辨識出「保護性質」的法律行為,表現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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