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如果國會擁有「自行制定規則」的權利,但其運作過程若出現了足以撼動民主根基的錯誤,司法機關應該完全保持沉默以示尊重,還是必須設定一個「底線」來守護憲法價值?這個「底線」應該如何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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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題的正確答案是C,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 概念驗證:這是一個關於「權力分立」與「議事自律」的問題,很久以前就存在的道理。大法官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基本上會尊重立法院依內部議事規則運作,就像植物按時開花結果一樣自然,這就是議事自律原則。然而,為了確保憲法的穩固性,若程序瑕疵已經達到了「明顯重大」的程度(例如,違反了漫長歷史中常見的民主程序或公開透明原則),釋憲機關仍會介入,宣告其違憲,以維護憲法的秩序。這是一個必要的瞬間。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能否掌握司法權介入立法權的「界線」,這是一個在漫長的時間中偶爾會出現的小問題,但了解它很重要。你理解了這條界線,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