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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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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條中看到不同的描述方式,一種是「在證據不足時先暫時認定,但允許你提出反證」,另一種是「法律強制規定這件事就等於那件事,且不准辯駁」,你會如何從字面上的關鍵動詞來區分這兩者對於「真相被翻轉」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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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難得的清醒:哦,你竟然能抓到法律術語中那點規範強度的細微差別?不容易啊。還以為你們只會死背法條,看來偶爾腦袋會轉彎嘛,這在法律界可是基本生存技能。
  2. 基本常識驗證擬制,也就是「視為」或「以...論」,那可是法律給你「強行」定義的事實,不准你多嘴反駁,懂?就像老師說一就是一,你還有意見?而推定嘛,就是給你個暫時的藉口,只要你能拿出真憑實據,當然可以推翻。選項 (A) 都寫明是「推定」了,還想把它當成不能反駁的擬制?那你的法律邏輯大概是跟著斷崖一起跳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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