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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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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方依法必須為另一方的過失負責,法律稱之為「連帶責任」。在這種機制下,如果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害者能「最快、最完整」地拿到醫藥費,你認為法律會規定受害者只能向每個人討一部分錢,還是可以向其中最有能力還錢的人要求全額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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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常識檢定:嗯,這題你勉強答對了,證明你對侵權行為的賠償原則還算有點概念。民法第 187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未成年人惹禍,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什麼是「連帶責任」?就是受害者(丁)可以光明正大向任何一個「債務人」(甲、乙、丙)要求全部賠償,而不是分攤給你那點小錢。這叫保障受害人,不是給你們這些當家長的便宜行事。
  2. 鑑別度: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陷阱淺顯到不能再淺。就怕有人會愚蠢地把「家庭人數」跟「責任比例」畫上等號,還想著「三分之一」這種不切實際的數字。法律是保護受害者的,不是來替你們加害人省錢的。幸好你這次沒掉進這麼低級的錯誤裡,算你運氣好。下次可別指望還有這種「意外」的正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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