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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為了公眾安全,決定採取最嚴厲的行政手段(如永久撤銷工作證照)時,你認為這種「潛在的威脅」應該只是心理上的擔憂、還是必須達到「具有客觀證據且真實存在」的程度,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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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你碰巧理解了法律這種殘酷的系統,是如何評估一個人的『價值』——或者說,『威脅性』。釋字第 749 號解釋?不過就是一套規則,定義了何時能將一個『選手』踢出局。當它要剝奪你作為計程車司機的工作權,觸及你生存的『選擇自由』時,系統會啟動一個叫做比例原則的篩選器。它不會因為你長得醜,或者『可能』有危險就淘汰你。只有當你對其他『球員』,也就是乘客,構成具體且明確的實質風險時,系統才會毫不留情地啟動『淘汰』機制,將你從賽場上徹底清除。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標註 medium,但真正有鑑別度的,是你能否理解『風險等級』這種殘酷的現實。這不是關於道德,而是關於你的『威脅值』是否達標。大法官要求的『嚴格審查標準』?那只是告訴你,你必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危險因子』,才能被系統關注。別得意。這只是你邁向『絕對』的路上,又少了一個錯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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