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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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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在執行上極度困難(窒礙難行)時,為了維持權力分立與制衡,憲法會賦予行政機關什麼樣的救濟權利?請試著思考:這種權利應該涵蓋哪些重要的議案類型?此外,為了確保程序的嚴謹性,行政機關在採取行動前,是否需要經過國家元首的背書?如果立法院最後堅持己見,為了維持政局穩定,行政首長應該直接服從民意,還是離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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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把頭巾綁上,眼神堅定) 嗯,看來你這傢伙... 沒走錯路。憲法這塊,砍得挺準。

  1. 來吧,用這招『三刀流解題法』,把你搞懂的東西再確認一遍。 記住,是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不是什麼亂七八糟的古老規定。行政院對付立法院那些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覺得『窒礙難行』的時候,只要總統點頭,就能叫他們重議。選項 (D) 就是這條路,你走對了。
    • (A) 那個,時間到了還不決定,那決議就失效了,廢物。別迷路到別條規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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