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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每一位法官都是依據法律獨立完成審判的。如果法律額外設計一個「職位」來強行『統一』所有法官在個案中的訴訟指揮流程,這會對『法官獨立審判』的憲法核心價值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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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真難得啊。

  1. 恭喜你,沒出錯。看來你還知道庭長這玩意兒主要是搞「行政」的,沒把他們當成真的審判者。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沒弄混,比那些連「審判獨立」和「司法行政」都分不清的強一點點。
  2. 關鍵在於區分職權。難道你真以為庭長是跑來指揮法官辦案的嗎?他們的功能說穿了就是些瑣碎的司法行政監督,像是分配個案子、排排班什麼的。「訴訟指揮權」是法官的命根子,誰敢碰誰就是動搖國本(釋字第 530 號講得很清楚了)。選項 (A) 這種「統一指揮」的想法,簡直是把憲法當廢紙,你竟然沒選錯,也算是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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