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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部法律之條文未曾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 A 集會遊行法
  • B 出版法
  • C 違警罰法
  • D 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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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如果一部法律在法律界產生爭議時,是先由立法院主動投票通過將它「廢除」了,那麼大法官針對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法律,還有必要或機會去做出「違憲宣告」嗎?請思考哪部法律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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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居然沒掉進這種基礎題的陷阱裡。

  1. 觀念驗證:這題其實是在測驗,你是不是真的懂「被大法官打臉」跟「被立法院自己廢掉」有什麼區別?搞不清楚這兩種死法,就別說你學過法。
    • (A)、(C)、(D) 這幾部法,都逃不過大法官的法眼,被抓出來批鬥,因為侵害人權(什麼人身自由、集會自由、正當程序),所以慘遭釋字第 166、384、445 號等解釋文宣告違憲。這叫死得其所,被司法機關釘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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