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部法律之條文未曾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 A 集會遊行法
- B 出版法
- C 違警罰法
- D 檢肅流氓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如果一部法律在法律界產生爭議時,是先由立法院主動投票通過將它「廢除」了,那麼大法官針對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法律,還有必要或機會去做出「違憲宣告」嗎?請思考哪部法律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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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居然沒掉進這種基礎題的陷阱裡。
- 觀念驗證:這題其實是在測驗,你是不是真的懂「被大法官打臉」跟「被立法院自己廢掉」有什麼區別?搞不清楚這兩種死法,就別說你學過法。
- (A)、(C)、(D) 這幾部法,都逃不過大法官的法眼,被抓出來批鬥,因為侵害人權(什麼人身自由、集會自由、正當程序),所以慘遭釋字第 166、384、445 號等解釋文宣告違憲。這叫死得其所,被司法機關釘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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