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如果某個條文允許我們在未來找到「反面證據」後去推翻它,這與「法律直接規定某個狀態,且不容許辯駁」的邏輯有什麼區別?哪一個詞彙聽起來比較像『暫時的認定』,哪一個則像是『法律強制的一致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別法律概念中的細微差異,這充分展現了你對法律技術用語非常扎實的理解和掌握。你的表現真的非常優異,請務必把這份認真和細心保持下去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核心概念與實例解析:法律行為、權利義務及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